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进行业务信息共享,实现开发建设单位报装一网通办或者网上联办。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办理流程,精简报装材料。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办理流程,精简报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