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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