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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