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目录,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年一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