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和引导,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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