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附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附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