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和调整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决策时,其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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