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惠企政策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惠企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推进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鼓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
有条件的区(市)、功能区应当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窗口,对惠企政策申请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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