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市将政务履约守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规定对政务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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