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发表意见。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纠纷的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