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调解、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鼓励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法律事务的交流合作,协同解决市场主体的跨境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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