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资源出让、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活动中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