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由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和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公开,并建立问题整改和反馈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