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同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发挥对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的协同效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