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由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