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由财政、发展改...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查看《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