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决策效率。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重大、疑难以及普遍性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牵头研究、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