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及其配套规定,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面向市场主体进行政策的宣传解读、适用咨询、实施监督、效果评价和权益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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