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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