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