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