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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