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