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要求同步落实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