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报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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