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既有建筑,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实行供热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住宅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逐步改为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