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
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应配套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