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