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