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植树义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本单位(含本系统,下同)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本单位(含本系统,下同)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