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四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当于两个工日的种草、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对不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