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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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绿化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植树义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
第三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规定参加无报酬的植树和种草、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
第四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四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当于两个工日的种草、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
对不...
第五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义务植树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把全民义务植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
市、...
第七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七条 市、区(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植树年度计划,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
第八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区(市)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据实统计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
市、区(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全民义务植树年度...
第九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劳动,由所在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
第十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条 经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可以采用提供车辆机具、种苗等形式组织实施义务植树。
适龄公民根据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完成相关绿化...
第十一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和公民可以采取种植纪念树、纪念林或者建设义务植树基地等形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对义务植树基地和连片面积较大的义务植树林,经当...
第十二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义务植树的当年成活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由绿化委员会组织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所需种苗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城市公共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单位用地范围...
第十四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四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含花草,下同)归土地使用者所有;无土地使用者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所有权。
在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五条 义务栽植树木的所有权确定后,依法发给林权证。义务栽植树木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六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七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树木和...
第十八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或者未据实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九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十一条 驻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部队,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