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所需种苗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城市公共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单位用地范围内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该单位自行解决;
(三)其他区域的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因绿化任务重,资金困难,确实无力解决全部种苗的,其费用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酌情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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