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一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和公民可以采取种植纪念树、纪念林或者建设义务植树基地等形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对义务植树基地和连片面积较大的义务植树林,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命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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