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九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劳动,由所在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达的任务组织。
城镇其他无业居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所在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下达的任务组织。
农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达的任务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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