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条 经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可以采用提供车辆机具、种苗等形式组织实施义务植树。
适龄公民根据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完成相关绿化劳动的,即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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