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条 经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可以采用提供车辆机具、种苗等形式组织实施义务植树。适龄公民根据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完成相关绿化劳动的,即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