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义务植树的当年成活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由绿化委员会组织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