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义务植树的当年成活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由绿化委员会组织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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