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四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含花草,下同)归土地使用者所有;无土地使用者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所有权。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所有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