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八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区(市)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据实统计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
市、区(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各单位具体情况,向单位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义务植树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及完成时间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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