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七条 市、区(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植树年度计划,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义务植树规划和计划应当与城乡绿化美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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