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七条 市、区(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植树年度计划,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义务植树规划和计划应当与城乡绿化美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义务植树规划和计划应当与城乡绿化美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