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六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义务植树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