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或者未据实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