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七条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十七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树木和造林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
(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者种苗有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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