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条 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