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教育、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的老龄、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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