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条 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占地不少于二亩、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床位不少于二十张的标准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能够满足规定服务范围内百分之七十以上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标准建设。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