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