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老年人家庭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养老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