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查看《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