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