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1-22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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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促进商品流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流通市场,是指用于商品流通活动的经营场所及其配... 第三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 商品流通、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 第四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市商品流通发展的实际,组织编制商品流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商品流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 第六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六条 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优化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与居住区建设、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专... 第七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确定商品流通市场的控制性要求。涉... 第八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八条 商业中心、商贸集聚区、专业批发市场、商业街等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区域功能定位、服务人口、主导产业和空间资源等条件,发挥... 第九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品流通市场,应当符合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并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听取公... 第十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条 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含商业网点和居民生活服务设施,下同)。... 第十一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日常用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便... 第十三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的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和分拣中心。 鼓励大型超市... 第十四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中心等基础性商品流通市场的配置和建设。 各级人民... 第十五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由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有多个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流通市场(以下简称商品交易市场),其建设... 第十六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服务设施,维持正常交易秩序。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经营... 第十七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应当依法设立,按照国家规定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开展经营活动,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并对追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安排财政资金保障。 进入农产... 第十九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机构。 鼓励传统经营者发展电子商... 第二十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支持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发展。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子支付、商业预付卡等新型支...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通过直营、特许等方式发展连锁经营,实现商品流通的规模化、规范化经营。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中小流通企业在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推进商品配送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 鼓励经营者使用执行同一...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制度,保障运送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食品等车辆便利通行。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鼓励经营者采用冷链物流方式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鲜活农产品。支持经营者投资冷链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完善商贸业发展基金管理,发挥基金的引导、扶持作用,促进商品流通发展。 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粮、油、肉、菜、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进行储备。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流通运行监测系统,采集、统计商品流通信息,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等商品流通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市场异常波动时,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建立经营者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机制。 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涉及商品流通的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发挥行业协调和自律作用,加强行业建...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城乡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品流通市场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擅自改变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用途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